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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金融资金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推进全省现代农业发展升级。现就开展“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惠农信贷通”政策架构
(一)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2:1:2的比例筹集风险补偿资金,存入合作银行,作为“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财政风险补偿金)。
(二)合作银行按照约定不低于财政风险补偿金的8倍发放“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1年期内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并向农民合作社倾斜。贷款实际执行利率遵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计取。
(三)“财政惠农信贷通”规模目标为:财政风险补偿金年度规模达到10亿元,力争撬动银行贷款规模达到80亿元。其中:2014年计划筹集财政风险补偿金5亿元,撬动银行贷款规模达到40亿元。
2014年财政风险补偿金5亿元,包括:省级2亿元、设区市级1亿元、县(市、区)级2亿元。其中,省级2亿元“财政惠农信贷通”专项的来源为: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5000万元、省级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3500万元、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1500万元、省级农业财政历年结余结转资金1亿元。
二、运作模式
(一)“财政惠农信贷通”以县(市、区)为单位独立运作。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根据每个县(市、区)年度计划贷款规模配比出资,并以其出资额对该县(市、区)贷款风险承担补偿责任。各县(市、区)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合作以1年为一个周期。各县(市、区)一个周期年度的财政风险补偿金只对该年度内的贷款风险承担补偿责任。
(三)财政风险补偿金结余及财政风险补偿金孽息收益用于补充下一年度财政风险补偿金,滚存使用。
三、支持对象
“财政惠农信贷通”的支持对象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林业类,下同):
(一)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二)农民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2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
(三)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借款主体为家庭成员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或农业部门备案。
(四)通过“财政惠农信贷通”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优先支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优先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先支持开拓国际市场的农业“走出去”项目。贷款不得用于非农领域。
四、授信限额
(一)农民合作社1年期最高授信额度300万元;
(二)家庭农场、种养大户1年期最高授信额度200万元。
五、信贷计划申报与下达
(一)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分别会同合作银行对本县(市、区)范围内符合基本条件并有融资意愿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资信和贷款意向调查。其中,农牧渔业类经营主体由县(市、区)农业局负责,林业类经营主体由县(市、区)林业局负责(下同)。
(二)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分别会同合作银行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本县(市、区)农牧渔业类、林业类经营主体信贷规模计划,由农工部牵头,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产业发展重点,会同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协商一致后,制定本县(市、区)总体信贷规模计划,并联合上报设区市市委农工部、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三)设区市市委农工部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审核后形成本设区市分县(市、区)汇总的信贷规模计划和省财政风险补偿金申请(按计划信贷规模5%申请省财政风险补偿金),联合行文上报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四)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情况,商合作银行省级行确定下达各县(市、区)信贷规模。按省确定下达的信贷规模,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局将各自承担的财政风险补偿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按照规定比例将各级财政风险补偿金采取合规方式存入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财政惠农信贷通风险补偿金账户”。
六、贷款流程
(一)合作银行为主体,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配合,根据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信调查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确定农业经营主体的个体授信额度,并在借款人所在当地的村(或镇)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3天。个体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
(二)获得个体授信的拟借款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主体”)在授信额度内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之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将借贷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同时抄送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七、补偿程序
(一)借款主体在贷款期满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以合作银行为主,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分别协助进行追偿。1个月后,如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合作银行向县(市、区)财政局下达《补偿通知书》,并抄送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
(二)收到《补偿通知书》后,县(市、区)财政局从财政风险补偿金中补偿。
在一年期内,合作银行“财政惠农信贷通”实际放贷规模达到省下达给该县(市、区)的计划信贷规模,补偿款从财政风险补偿金中补偿;如果没有达到计划信贷规模,补偿款分以下三档处理。
完成比例低于50%的,财政风险补偿金按70%的比例补偿;
完成比例在50%-80%的,财政风险补偿金按80%的比例补偿;
完成比例在80%以上的,财政风险补偿金按90%的比例补偿。
(三)财政风险补偿金补偿后,从借款主体追回的贷款清偿款,按财政风险补偿金所承担补偿比例归还财政风险补偿金账户。
(四)各县(市、区)以存入合作银行的1年期财政风险补偿金总额补偿,扣完为止。
八、账户管理
(一)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风险补偿金统一由县(市、区)财政局管理。县(市、区)财政局要指定专人专职进行账户核算和管理。
(二)县(市、区)在每个合作银行只可开设一个“财政惠农信贷通风险补偿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欠款补偿,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三)财政风险补偿金一个年度周期结算一次。在省下达给各县(市、区)的计划信贷规模内,根据各县(市、区)一年期实际补偿金额,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2:1:2比例据实结算。
(四)财政风险补偿金在确保安全和及时补偿的前提下,可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存款利率,所得孽息收益存入财政风险补偿金存款账户,用作增加下一年度财政风险补偿金。
九、风险防控
(一)实行公示制度。合作银行要分别会同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对取得个体授信的农业经营主体在本区域公众媒体、合作银行和当地政府的网站以及借款主体所在村(镇)进行资信和授信额度公示。没有经过公示或公示未通过的,不能获得“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由县(市、区)委农工部牵头汇总,将通过公示的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时上报设区市和省相关部门备案。
(二)加强贷后管理。“财政惠农信贷通”比照银行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分别会同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开展贷后检查,借款主体要积极配合。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在协助检查中,要重点监督贷款使用,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要协助合作银行督促借款主体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措施收回贷款;同时要全面掌握借款主体生产经营运行,及时发现并帮助化解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风险。
(三)实行月报制度。对“财政惠农信贷通”运行实行动态监管,合作银行在每个月的5日前,将上月实际发生的借款主体名单及其贷款、还款、欠款、追偿、补偿金额等情况分别报送县(市、区)委农工部、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并由县(市、区)、设区市委农工部牵头,逐级审核汇总报送省委农工部,并抄送本级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省委农工部汇总全省数据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对月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控制风险。
(四)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对超过合同还款期限1个月未归还贷款的(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欠款除外)或贷款用于非农领域的农业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等承担责任的相关人员),要在媒体上曝光,并将其纳入财政等部门征信系统黑名单,今后不能获得财政的支持。对诚信良好、按时履约的,在以后年度中优先支持。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是省委、省政府创新金融支持、引导金融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对“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扎实有效推进融资试点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由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农工部负责协调财政、农业、林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制定年度信贷计划,监督信贷计划的落实,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管,监控“财政惠农信贷通”运行。农业和林业部门负责提出年度信贷计划,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引导,协助合作银行开展个体授信、贷后管理和欠款追偿等方面的工作。合作银行要履行承诺,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做好贷后风险防控和欠款追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注意防范和及时化解“财政惠农信贷通”运行中的各种风险;要加强沟通协调,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融资试点各项工作。
(三)强化考核,明确奖惩。省委农工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市、县(区)和合作银行的工作业绩开展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在全省通报。对“财政惠农信贷通”运行管理规范、完成年度信贷计划、实际贷款规模大、补偿发生少的市、县(区)和合作银行,省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反之,将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