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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4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支农、惠农、富农、强农政策体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适度、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江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涉农信贷投放的持续增长
(一)持续加大信贷投放。落实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农村的制度。推动实现全省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支持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力争到2018年年均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100亿元。支持农行江西省分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拓展涉农金融服务范围,加大对农业和县域的信贷资源配置力度,力争到2018年,年均涉农贷款增量均不低于60亿元。支持省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力争到2018年年均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400亿元。(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农行江西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充分保障资金来源。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存款用于当地的政策。对于涉农贷款(担保)占比3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按规定优先接入征信系统,并支持资质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适当敖大融资(担保)倍数。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补充涉农信贷资金。(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村信用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完善业务管理机制。鼓励涉农银行建立相对独立的“三农”业务管理体系,单列信贷计划,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落实续贷政策,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在信贷规模配置、财务费用管理、内部资金定价、员工绩效评价、专业人才配备等方面向“三农”倾斜。全面公开涉农信贷产品类型、准入条件、审批流程、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严禁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培训一批业务能力强、接地气的信贷人员,探索建立尽职免责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三农”信贷投放积极性。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开展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农行江西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突出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围绕“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品牌战略的实施,重点扶持具有市场前景的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发展壮大。大力支持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良种培育推广、农机装备制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百县百园”建设工程、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及农产品服务设旎建设等领域的信贷支持。支持各种经济组织成立的以土地托管、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田间管理、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技术培训、信息管理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力度。(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支持农民创业创新。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民创业创新的多元投融资机制,加大金融机构对农民从事农产品流通、农村电子商务、农村物流等创业活动的信贷支持,鼓励开发适合移动支付、供应链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开展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优化涉农支付结算环境,拓宽农民创业创新融资渠道。(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大力支持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新型农村社区等项目建设。支持各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水利、乡村公路、饮水安全、污水垃圾处理、电力保障、农民集中住房及土坯房改造、农村消费市场、信息网络、文化、医疗、教育等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信贷投入。积极关注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金融需求,做好对接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城郊服务点,保障进城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城镇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一卡通”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和农村医疗养老保险代理业务,以及种粮直补、渔业柴油补助等惠农资金代发工作。积极满足消赞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和宽带中国江西工程的金融需求,为农民消费升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金融支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江西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强化对贫困村、移民扶贫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化扶贫项目的信贷支持,力争国家级贫困县年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扶贫和移民产业贷款试点范围,推广专项产业扶贫信贷产品。支持农发行江西省分行重点推动易地扶贫搬迁,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转、耕地复垦、生态保护、特色产业发展,以及教育扶贫、光伏扶贫、旅游扶贫,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示范引领作用。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深化公益性扶贫信贷试点工作,建立常态化金融扶助机制。支持国开行江西省分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落实国家贫困生助学政策,大力发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选取部分贫困县,参照“财政惠农信贷通”模式和要求,利用产业扶贫资金设立财政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按财政风险补偿金8倍以内的额度发放产业扶贫小额贷款。探索开展金融扶贫示范区(县)建设。(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国开行江西省分行、农发行江西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优化“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
(八)创新涉农金融产品。省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推行“一次核定、随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并根据农业生产特点,灵活设定还本结息方式。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积极开发订单融资、应收账款保理和产商银等产业链融资产品。加强增值服务类产品创新,探索为大型农业企业提供涵盖组合融资产品、机械租赁、贸易结算、专业理财、并购重组、上市发债等在内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机构对供销社社有企业从事农产品流通、农村电子商务、农村物流经营业务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开展便农支付业务合作,创新农村支付结算产品。(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创新融资担保方式。鼓励和督促金融机构在获批试点地区内,依法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尽快完善获批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机制等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做大林权抵押融资规模。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未来预期收益、涉农直补资金等为标的物的抵质押担保方式。鼓励与农用机械设备企业开展合作,以厂商、供销商担保或回购等方式,推进农用机械设备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深化银保合作,将涉农保险和农业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把具有现金价值的投资保险、分红保险保单,出口企业应收账款保单等纳入可质押范围。支持供销社从事农业、农产品保险相关工作,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信用保证方式,鼓励农亚企业为产业链上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拓宽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在确保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乡镇物理网点的撤并与增设。依法依规建立城乡网点设立挂钩制度,安排金融机构在乡镇地区规划设置固定网点,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城商行向县城、乡镇延伸机构,力争在20 1 6年底前,每县设立一家城商行分支机构,每个乡镇设有一家“标识规范、设施规范”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场所,全省基础金融服务实现“村村通”的目标。支持农行江西省分行大力推进“金穗惠农通”工程,支持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在乡镇、农村布放存取款一体机工作,扩大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范围。支持省农村信用联社加快“二代实时同城系统”、“农信银通存通兑”、“城乡通”等系统建设,进一步拓宽清算渠道;在农村地区建设金融服务便民点等多种形式的离行便民服务设施。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虚拟平台,以及“离行式自助银行+简易便民网点+PO S机”等便民渠道,打通农村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支持省供销社依托全省完整的组织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将更多的金融服务向乡镇、农村延伸。(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保监局、农行江西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仔、省农村信用联社、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发挥“三农”保险保障作用
(十一)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加大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等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在我省的推广力度。扩大森林、水稻、育肥猪等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覆盖面,推动提高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和森林保险保障程度,实现保额覆盖主要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助保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加强油茶、白莲、柑橘、淡水鱼、设施蔬菜、水稻制种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研发,探索开展价格指数、天气指数、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江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加快建立大灾风险应对机制。研究建立商业保险、再保险以及财政支持相结合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农业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防灾减灾服务,减少农民灾害损失,促进灾后尽快恢复生产。(江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强化保险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适合我省农业保险需求的农业保险制度和服务网络体系。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规范,进一步改善农业保险服务流程,简化理赔手续,着力提高农村承保理赔服务能为。鼓励保险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开展人员、产品和服务“三下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推进农村医疗养老保险代理业务。(江西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作用
(十四)优化股权融资环境。支持涉农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与再融资不断发展壮大。培育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大力推进涉农企业赴“新三板”挂牌融资,力争“十三五”末达到5 0家。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要逐步建立农业板块,支持中小微涉农企业进行挂牌融资。组建省级农业产业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探索银行信贷和股权投资联动融资模式,着力提高对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设立省供销合作社产业发展基金,募集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基金平台,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将社会资本引向供销社系统,支持发展全省供销系统内社有企业项目建设。(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推动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债券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不断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先支持涉农中小企业纳入“区域集优债券”和集合债(票据)发行企业名单。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经营稳健、现金流稳定的涉农企业,探索以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讧券化业务。(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推进农业要素市场建设。鼓励期货机构加强对涉农企业的专业指导,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进入期货市场。支持设立早籼稻、晚稻、鸡蛋等期货交割库,配合交易所探索研究设立具有江西特色的农产品期货。鼓励建设发展特色农产品要素市场。(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十七)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的机构改革。稳定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完善治理结构,加快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2016年底前农村信用社(农合行)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到位。督促农村商业银行坚持“立足县域、服务社区、支农支小”的战略定位,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落实支农服务股东承诺制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加快推进省农村信用联社职能转变,按照“小银行、大平台”的模式,全面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支持省供销社依法组建江西供销合作银行。(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供销社、省农村信用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丰富“三农”金融服务主体。鼓励涉农企业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力争20 1 6年实现全省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筹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到乡镇开办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到多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级融资担保公司扩充资本规模,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投保联动、商业性担保公司再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推动组建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鼓励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逐步扩大涉农业务担保范围。探索在乡、村级或对特色优势农产品建立合作性融资担保基金。规范引导典当行向农村地区发展。(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选择农村金融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选择若干县(市、区)开展农村普惠金融建设试点工作。选择管理健全、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试点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充分尊重村民、入社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选择若干行政村试点组建合作性、非盈利的互助保险组织、村级金融服务组织或农民合作社金融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农村内生的信用约束机制作用。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以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引导其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强化财政政策引导作用
(二十)完善财政资金激励政策。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薪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加大对“三农”信贷投入较大、贷款利率较低的金融机构的奖励支持力度。支持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建设,鼓励在金融服务空白村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增设金融便民服务点。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各市、县(区)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保费予以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涉农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和增信服务,对承销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健全涉农风险分担机制。持续推进“财政惠农信贷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村地区小微企业融资贷款并符合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条件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二十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与授信,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农户、农企、合作组织等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级(分)、信息发布和应用机制。加强征信宣传教育,普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升农村地区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在上述区域内实行“利率优惠、贷款优先、额度优厚”,促进良好信用风气的养戍。依法依规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切实维护合法金融债权。(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三)建立涉农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与涉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可以利用供销社良好的组织体系和完善的网络优势,加快构建集农业政策信息、金融信息、优质农业产业项目信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并做到实时调整、动态监测、广泛应用,实现政、银、保、农四方常态共享。(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供销社、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健全涉农贷款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口径,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民合作社贷款情况,并据此制定差别化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加快建设全省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统计信息平台。(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维护农村金融稳定
(二十五)加强金融宣传与消费者保护工作。加强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桥梁作用,主动送产品、送资金、送服务进村入社区。继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广泛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帮助农村居民学会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非法集资识别能力。督促金融机构公平对待农村弱势消费群体,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加疆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六)防范农村金融领域风险。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推动地方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要积极发挥统筹作用,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化解处置重大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关注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和经营风险,建立多层次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做好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控制工作。金融机构要优化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责任,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严肃查处以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及以农业项目融资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非法活动,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年2月6日